接受采購人的委托,提供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貨物、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服務及政府采購咨詢服務。
包括采購前準備、采購(編制并發布采購公告、編制并發布采購文件)、組織開評標、協助定標、編制并發放中標(成交)通知書及辦理與政府采購有關的各項工作等。